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3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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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73节 (第2/4页)

刑初字(2013)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伟涉嫌诈骗案一案,判决被告人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,于2013年6月10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。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,适用法律错误,理由如下:

    一、原审判决量刑不当。

    被告人袁伟诈骗数额巨大,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,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。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对袁伟减轻处罚明显不当。

    二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。

   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》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,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减轻处罚错误。减轻处罚也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……

    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,准确惩治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,特提出抗诉,请依法判处。

    完毕!”男检察员说完看向法官。

    “被上诉人袁伟,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同意一审判决。”袁伟说出的话有气无力,让人听起来没什么底气的感觉。

    “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现在进行举证质证,检察员和辩护人、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。”审判长。

    “没有新证据提交。”双方道。

    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,被上诉人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。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先请上诉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。

    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,重头戏就要开场了,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检察员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们认为,袁伟构成诈骗罪,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,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款项,并获得谅解,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,被上诉人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另外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)的解释》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,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。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,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
    发言完毕。”男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第166章 早知今日何必当初

    “被上诉人袁伟可以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同意一审判决。”袁伟毕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,被押上法庭时头脑中一片空白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被上诉人袁伟的辩护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认为,一审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妥当。理由如下:

    被上诉人袁伟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,并获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。

   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零五条规定:‘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;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,应当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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