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37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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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437节 (第3/4页)

这还是谢友和照顾她刚执业,经验少,没敢多分,否则她现在哭死的心都有。

    “周姐去开庭了,中午应该会回来吃饭。要不你给她发微信问问。”云乔回道。

    “好,你们继续。真搞不懂你们,聊个案子能聊这么嗨!”伍大少摇着头离开了。

    “咱们说到哪了?”被伍大少这么一打岔,云乔忘了要说什么了。

    “说到‘哪种地方’了。”小胖子曹永正坏笑道。

    “哎,你们还有点正经事没,再说我就去找谢律师,跟他说你们两个整天嚷嚷没案子做。”宇文东故意咬牙切齿道。

    “好吧,你够狠。不说了,咱们继续讨论案子。”云乔伸出大拇指,憋着笑说道:“小胖,你继续说。”

    曹永正一怔,轮到我了吗?我怎么不记得,好吧。

    “咱们继续分析案子哈,我觉得这案子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”曹永正收起了笑容,想了想说道。

    云乔和宇文东看向他,不说话,那意思:你接着说,我们等着呢。

    第955章 比较麻烦

    “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,二者主要有两点实质的区别:

    第一点,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,是一种暴力型犯罪,即便是威胁,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。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。

    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,包括威胁要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、揭露隐私、毁坏财物等,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、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。

    第二点,抢劫罪实施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,简单说要符合‘两个当场’,即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。

    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,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。如果当场取得财物,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,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,否则就是抢劫。如果当场实施暴力,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,否则也是抢劫。

    本案中,沙生才等人在犯罪过程中,同时以被害人飘唱相威胁,并实施了多人围堵、殴打的行为,外观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,但综合案发环境、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,沙生才等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伤害—轻微伤。

    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无法脱身,一有反抗或不配合即遭殴打,人身安全及行动自由均遭到严重侵害,处于现实的危险中。

    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,主观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理劣势。在此情况下,被害人迫不得已刷卡支付消费的费用,脱身后又立即报警。

    由此可见,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主要是为了脱身,避免自己处于危险之中,并非害怕被举报飘唱。

    所以,本案沙生才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,并当场取得钱财,符合抢劫罪的特征,构成抢劫罪。”曹永正解释道。

    “嗯,还是曹律师经验丰富,方老大一直说律师是干出来的,不是学出来的,想长经验就得踏踏实实的办案子,把案子吃透,举一反三。

    这回我算是明白为什么了,不仅要知其然,还要知其所以然。

    谢律师分给我案子的时候说这是一个小案子,很简单,看来小案子也不简单。”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犯愁。

    “哪有什么小案子,只有小律师。”宇文东接了一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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